(2015)宁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朱琳诉松原市新宇房屋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朱琳,被告: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地址松原市开发区。负责人:时昭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7元,由原告承担5553.5元;其余5553.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华人民陪审员 孙彦人民陪审员 辛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