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亭与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靳万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80号原告杨亭,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赵辉,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重庆投资大厦24楼。被告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88号。被告靳万树,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亭诉被告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靳万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亭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