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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中亮与柯夏阳、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亮,柯夏阳,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32号原告曹中亮。被告柯夏阳。被告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亮与被告柯夏阳、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亮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中亮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曹中亮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