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郑猛、苏凤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猛,苏凤娟,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752-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笑东,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猛,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郎业成,男,系郑猛姨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苏凤娟,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郎业成,男,系郑猛姨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倩,女,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猛、苏凤娟、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