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9、0017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66、00167、00168、00169、00170、00171号原告杨保东。原告肖国斌。原告周全国。原告檀杰。原告郭勇。原告胡劲凯,1975年10月12日。被告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东、肖国斌、周全国、檀杰、郭勇、胡劲凯与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位于襄城区尹集乡肖冲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的林木(襄城政林证字(2013)第xxxx号)。原告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杨保东与王晓霞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肖国斌所有的车辆、周全国与冯香莲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郭勇所有的车辆、案外人李恒所有的车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波位于某乡肖冲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的林木(襄城政林证字(2013)第xxx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砍伐、变卖、抵押。二、查封原告杨保东与王晓霞所有的位于某花园2幢1单元6层2-1-6-2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原告周全国与冯香莲所有的位于某路幢2单元6层3室的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由杨保东与王晓霞、周全国与冯香莲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三、查封原告肖国斌所有的雪铁龙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查封原告郭勇所有的别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案外人李恒所有的东风标致508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由肖国斌、郭勇、李恒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