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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丹城镇金声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列,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鹏飞,该公司员工。原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守旺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人民陪审员  钱小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