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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袁江与胡达平、肖士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达平,袁江,肖士顺,胡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达平,男,汉族,1949年11月18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文化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江,男,汉族,1955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一审被告:肖士顺,女,汉族,1950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一审被告:胡泽华,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再审申请人胡达平因与被申请人袁江、一审被告肖士顺、胡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达平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部由推定构成,违反法律规定;过错责任举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判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违反法律规定;原判未将胡达平在法庭辩论的事实和理由写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胡达平与袁江因琐事发生纠纷,袁江一审诉称其在纠纷过程中遭殴打致身体受伤。原判在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病历及医药费票据等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结合胡达平二审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袁江受伤其无行为过错的情况,认定胡达平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胡达平关于原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一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胡达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达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