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执字第1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执字第111-25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世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逵,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现在乌苏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巴河分公司在哈巴河拌合站所有的砂石料成套设备生产线一套,拍卖当日陈刚(身份证号码×××)以78326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哈巴河县拌合站砂石料成套设备生产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刚所有。砂石料成套设备生产线一套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