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于美玲与甘泽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字第18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甘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