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广茂广告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苏州广茂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法定代表人张忠岳,主任。委托代理人邱国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广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紫芙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苏州广茂广告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季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