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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景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光富,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经自由恋爱后自1993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1月8日生儿子王某丙,现已成年。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王某乙经常酗酒闹事,亲朋好友屡劝不改。被告行为不端,赌博、盗窃等陋习样样均沾,曾多次被罚。原告经常劝阻,甚至以死抗争,但被告死不悔改。原告于2004年外出打工,与被告断绝往来。2012年7月,原告起诉离婚,同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无任何往来。2015年1月28日,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双方自由恋爱成婚,1993年3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1994年1月8日生儿子王某丙,现已成年参加工作,××××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7月,原告起诉离婚,同年10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2015年1月28日,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2)安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见和好迹象,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怀涛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李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