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易枚英生产、销售假药罪2015刑初116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1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子毅,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劳颖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于2014年6月起,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海珠区上冲东约五巷15号一楼幸福成人用品店内,在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易某在上址被抓获,并当场缴获药品壮阳丹1颗、虫草鹿鞭丸3颗、中华牛宝13盒(每盒10颗)、美国长效伟哥片6盒(每盒10颗)、特制威哥王4盒(每盒4颗)、美国伟哥王4盒(每盒4颗)、一郎某9盒(每盒10颗)、美国超人4瓶(每瓶4包)、虎哥九鞭王4颗、午夜神4颗(经鉴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易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缴获的假药照片,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食药监鉴(2015)026号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易某的供述、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易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易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的量刑意见偏轻,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假药壮阳丹1颗、虫草鹿鞭丸3颗,中华牛宝13盒(每盒10颗)、美国长效伟哥片6盒(每盒10颗)、特制威哥王4盒(每盒4颗)、美国伟哥王4盒(每盒4颗)、一郎双飞9盒(每盒10颗)、美国超人4瓶(每瓶4包)、虎哥九鞭王4颗、午夜神4颗,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蔚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嘉智黄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