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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716号原告陈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