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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169号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小龙门乡张家人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112155460。被告田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809122630。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晓丽人民陪审员  米益成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