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顾丽萍与张忠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顾丽萍,女,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张忠莲,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受理的顾丽萍申请执行张忠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缪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