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厚能与屠屋稳、覃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能,屠屋稳,覃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黄厚能,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屋稳,农民。被告覃玉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铸文,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厚能与被告屠屋稳、覃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德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厚能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家喜、被告屠屋稳、被告覃玉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铸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厚能诉称,被告屠屋稳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61000元,并以屠屋稳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于2015年7月4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因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6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覃玉玲辩称,被告屠屋稳长年沉迷赌博,不务正业,夫妻之间感情长期不和,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离婚。被告覃玉玲对被告屠屋稳向原告借钱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或生产经营,属被告屠屋稳个人债务,与被告覃玉玲无关。该欠条系二被告离婚前几天所写,离婚时被告屠屋稳也并未说明所欠原告债务,当时夫妻感情已破裂,该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因此应属于被告屠屋稳的个人债务。被告屠屋稳欠原告的债务,原告没有提供银行账目往来凭证,光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证实债务的客观真实性,且被告屠屋稳有赌博恶习,该债务有可能是赌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覃玉玲的诉讼请求。被告屠屋稳口头辩称,被告原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已偿还部分利息,后来加上利息写了66500元的借条给原告。因被告未给付利息,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强迫被告写了一张161000元的借条,现被告只同意偿还6万多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屠屋稳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13日离婚。2015年5月4日,被告屠屋稳写下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厚能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正(¥161000元)。于2015年7月4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屠屋稳未偿还借款。被告覃玉玲认为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有可能是赌债,与其无关,应由被告屠屋稳个人偿还。被告屠屋稳称该借款系高利贷,原来仅向原告借款35000元,其余全部为利息,只同意偿还6万多元,目前暂无还款能力。原告称被告屠屋稳之前的借款66500元已全部偿清,因信任被告所以才再次借款161000元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屠屋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屠屋稳写给原告黄厚能的借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屠屋稳偿还借款16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屠屋稳辩称该债务系高利贷,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称该债务系高利贷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屠屋稳向原告借款8日后即与被告覃玉玲离婚,借款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覃玉玲对借款并不知情,根据二被告离婚的时间判断,在夫妻感情处于崩溃的边缘之下,被告屠屋稳的借款已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且离婚后被告覃玉玲也无法享受到被告屠屋稳借款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覃玉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屠屋稳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厚能借款16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黄厚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被告屠屋稳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世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