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绪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被告经人介绍,200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9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07年1月24日生育女孩刘某乙。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沉迷网络,作风不好,经多次劝说无果,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魏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经人介绍,200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9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07年1月24日生育女孩刘某乙。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5年4月9日,原告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分割财产。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2015年5月27日《人民法院报》总第6332期G32版、双堠镇仲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魏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因被告魏某某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男孩刘某甲、婚生女孩刘某乙暂随原告刘某某生活,原告刘某某主张的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及精神抚慰金问题,暂不予处理。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刘某甲、婚生女孩刘某乙随原告刘某某生活;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孙印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怀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