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仁长诉杨复政、汪映洪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映洪,杨复政,罗仁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映洪。委托代理人邹重兴。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复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仁长。上诉人杨复政、汪映洪与被上诉人罗仁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耿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映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重兴,被上诉人罗仁长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复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映洪以其与被上诉人罗仁长之间的财产纠纷需另案诉讼,本案没有再进行二审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复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杨复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汪映洪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上诉人杨复政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汪映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汪映洪、杨复政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张智萍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