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岷与袁峰、徐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岷,袁峰,徐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王岷。委托代理人沈凤英,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峰。被告徐漪。原告王岷诉被告袁峰、徐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岷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岷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岷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俊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