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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岷与袁峰、徐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岷,袁峰,徐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王岷。委托代理人沈凤英,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峰。被告徐漪。原告王岷诉被告袁峰、徐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岷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岷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岷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俊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