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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宋某撤诉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