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宋某撤诉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