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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9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洪林、闫现如等与姚慧、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林,闫现如,刘成海,刘洪霞,姚慧,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兴润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尚功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运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耀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德全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937-2号原告:刘洪林,男,汉族,住梁山县。原告:闫现如,女,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刘成海,男,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刘洪霞,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洪臣,男,汉族,住济宁市。被告:姚慧,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鲁中花园12#东单元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姚慧。被告:泰安兴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泰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兴成。被告:泰安市尚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涛。被告:泰安市运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石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民圣。被告:泰安耀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鲁中花园12#东单元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姚传香。被告:泰安德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小堰堤村。法定代表人:韩玉军。原告刘洪林、闫现如、刘成海、刘洪霞诉被告姚慧、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兴润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尚功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运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耀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德全电气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林、闫现如、刘成海、刘洪霞诉称,被告姚慧成立了“宝丰盛”投资平台,通过该平台促使原告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并且公布了投资客户担保协议书,由被告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兴润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尚功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运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耀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德全电气有限公司为该“宝丰盛”投资平台的经营项目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5年4月25日与该平台的借款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共计本金4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承诺如期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投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4893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刘洪林、闫现如、刘成海、刘洪霞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姚慧、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市尚功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运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耀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德全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或者住所地系由其在网络上查询到的,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除被告泰安兴润机械有限公司收到了传票等法律文书外,其他均以“原址查无此单位(××),收件人无法联系,无法投递”为由被退回。本院书面告知原告7日内再次提供被告姚慧、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市尚功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运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耀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德全电气有限公司的明确住址或者住所地,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以上六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林、闫现如、刘成海、刘洪霞不能提供被告姚慧、泰安市宝丰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市尚功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运成工贸有限公司、泰安耀鼎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德全电气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洪林、闫现如、刘成海、刘洪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