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粮食储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粮食储备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50号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91920-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法定代表人史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放。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粮食储备公司,住所地广东茂名市迎宾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粮食储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