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819-1号原告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恩云,总经理。被告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中泰精细化工产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滨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庆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