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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小利与张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25号原告:张小利,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945。被告:张苏平,女,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证号:×××112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利诉被告张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加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