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安阳力达国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安阳力达国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王毅刚、张常福,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力达国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梁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李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安钢法律事务室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文星,男,该公司采购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安阳力达国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