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晓红与朱志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红,朱志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186号原告崔晓红,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志宝,村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县府街8号。负责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红与被告朱志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晓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晓红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人民 陪 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