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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湖南华一纺织有限公司、张云贵、曹白云、张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湖南华一纺织有限公司,张云贵,曹白云,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华一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云贵被执行人曹白云被执行人张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湖南华一纺织有限公司、张云贵、曹白云、张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湖南华一纺织有限公司、张云贵、曹白云、张胜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久久毛巾有限公司、湖南华一纺织有限公司、张云贵、曹白云、张胜的存款、收入1011544.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