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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解万锁与解景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万锁,解景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解万锁,男,生于1964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解景生,男,现年5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万锁诉被告解景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万锁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万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万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解万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