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顺良、林小菊与陈桂刚、泸州宇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良,林小菊,陈桂刚,泸州市宇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1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顺良。申请执行人林小菊。被执行人陈桂刚。被执行人泸州市宇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保字第9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桂刚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华区锦华路一段*号*幢*单元****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第和《》第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陈桂刚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华区锦华路一段*号*幢*单元****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吴启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