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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海润寓信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崇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润寓信工贸有限公司,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崇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青岛海润寓信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玉萍,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燕,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崇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海润寓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崇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海润寓信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崇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青岛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崇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青岛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8号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