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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相识时间不长,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查找,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围绕本案的调查重点,原告陈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两人的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执。1998年春天,因被告将家里的粮食都卖了,为此事我们发生了一次争吵;2000年秋季,在拉土垫宅基地时,为教育她与前夫所生的孩子,我们又发生了纠纷;2003年9月,被告要求去外地打工,我不同意便发生纠纷。我到外地打工后,被告便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孩子离家出走,我多处多次寻找,至今音信全无,我认为我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实属名存实亡,夫妻关系已破裂,故要求离婚。经审理本案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关系不和睦,被告于2003年9月间外出,经原告多次查找,至今无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和睦,特别是被告擅自外出无音讯时间较长,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富军审 判 员  刘二昌人民陪审员  吴金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才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