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