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刘持功,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元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持功,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缘无故辱骂殴打原告,因为琐事夜里也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曾几次有过离婚念头,考虑到孩子尚小,日子就凑合着过吧。原告也曾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在什么事上都想方设法顺应着被告,被告不但不领会,反而认为原告软弱,变本加厉折磨原告。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起诉要求离婚,博山区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博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没有走到一块,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再次提出离婚请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元。原告孙某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2、结婚证一份;3、(2015)博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张某甲辩称,一、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请求法院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以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工作;二、原告的起诉理由胡编乱造,第一次起诉,诬陷诽谤被告家庭暴力,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场变更为感情不和,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在外面找好人,突然向被告提出离婚,给被告精神和心灵上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原告曾说过对不起被告,被告认为即使已经成为公开性,已经满城风雨,被告也要等下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在就读于博山城东中心小学。原告曾于2014年12月16日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被告辩称,双方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已经和好。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每半月探视婚生子张某乙一次。被告辩称,原告作为母亲不称职,没有必要探视孩子。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答辩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12月1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已经为原、被告修复夫妻关系留出时间和机会,但双方至今仍然分居,可见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并未成功修复夫妻感情。本次诉讼中原告再次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婚生子张某乙现跟随被告,并由被告长期照顾其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本院认为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较适宜。原、被告均主张各自没有稳定收入,但父母抚养子女乃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双方收入少而免除。结合婚生子张某乙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本院认为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较合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对原告主张探视婚生子张某乙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直接抚养,原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张某乙抚养费500.00元,直至张某乙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日、15日探视婚生子张某乙,被告张某甲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