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昌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昌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40号原告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白果村,组织机构代码:66048328-X。法定代表人黄忠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鄢卫东,四川鄢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昌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千荷怡景,组织机构代码:67103973-1。法定代表人高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昌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成都市禾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