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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辉,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黄昆、罗保贤,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95号新田大厦。负责人巴春玉。原告李辉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3308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尚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