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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与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负责人:李蓉花。被告:王明。原告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为与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温岭市豪廷汽车用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