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严国坚与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严国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熊文进,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润生。申请执行人严国坚与被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劳人仲案(2014)3606-362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资73563.8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另��多件仲裁纠纷案在本院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435476.36元,并已依据各申请人所占比例发放给各申请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的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粤A×××××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称有多间公司未向其清偿到期债务,现本院正在调查核实中。经本院再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15号案尚未执结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国 樑审判员 林��华审判员 韩 升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 家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