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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双根与沈朝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180-3号申请执行人曹双根,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雷甸镇塘北村凌家埭组*号,身份证号码:3305211962********。委托代理人:夏建伟。被执行人沈朝东。申请执行人曹双根与被执行人沈朝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朝东所有的机器设备、花岗岩,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因价格过高无人兑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160000.00元将被执行人沈朝东所有的机器设备、花岗岩折抵。现由于被执行人沈朝东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标的数额计人3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18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