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杜宇与刘义平、岳俊彦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23-1号申请执行人杜宇。被执行人刘义平。被执行人岳俊彦。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俊彦与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总房款为11535739元,合同约定办理550万元10年期银行按揭贷款,其余房款已经交付,但自签约之日起至今被执行人岳俊彦一直拒不提供按揭贷款材料,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所以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解除该购销合同,并于2015年2月11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岳俊彦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要求岳俊彦承担违约金1153574元。在杜宇与被执行人岳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岳俊彦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岳俊彦在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岳俊彦在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