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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诉被告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834号原告张鹏,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田炜,女,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鹏诉被告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鹏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田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田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燕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