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诉被告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834号原告张鹏,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田炜,女,1950年12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鹏诉被告田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鹏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田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田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燕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