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文生,该村村民会主任。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立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该案应当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张同新违法占用上诉人土地进行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张同新未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跃林审判员刘俊凯审判员刘学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