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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孙某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瑞山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