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立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黄耀帅与陈胜云、徐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耀帅,陈胜云,徐美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立保字第32-1号申请人:黄耀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陈胜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徐美观,女,汉族,具体信息不详。申请人黄耀帅因与被申请人陈胜云、徐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胜云、徐美观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喀什市人民东路148号-1层,面积为1685.25㎡的综合楼(喀房权证字第20080035**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耀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喀什市人民东路148号-1层,面积为1685.25㎡综合楼(喀房权证字第20080035**号)的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