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徐某甲。被告曹某。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丙。婚后,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对子女漠不关心,常常深夜不归,离家出走、迷恋赌博,导致家庭失和、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后经人调解双方于2015年3月4日达成协议。事后,被告置协议于不顾,不思悔改,导致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原告提供了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2、协议书。被告曹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被告施暴所以被告才不敢回家。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之前一直上班,工资都交给原告及其父母亲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被告只是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被告曹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被告曹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丙。2015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保证照顾好家庭日常生活、照顾子女,不得再行赌博、不得擅自与他人借款和经济往来,按时上下班、及时回家,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如被告不遵守该条款,离婚时保证无条件离婚,自愿单身出户。原告陈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违反了协议约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予以否认,辩称系原告逼迫其签字的。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合,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产生一定的裂痕,原告提出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协议并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多加以感情的交流和沟通,积极营造有利于家庭生活和子女成长的环境,互相尊重、体谅、宽容、信任,消除误解,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