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许某鸿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鸿,男,于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42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安县。2014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进、龙玉,均系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6月25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9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唐桂英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顺兴书 记 员 刘泳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