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维术与季佳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术,季佳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张维术。被告季佳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原告张维术诉被告季佳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