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慧与陈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陈淑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李慧。被告陈淑芹。委托代理人胡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陈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慧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