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祖全、段群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祖全,段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桃,公司员工。被告许祖全。被告段群辉。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祖全、段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祖全、段群辉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房管局办理撤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288号“香水城”3幢1单元1006室的签约备案(签约备案号:125522)。本院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该案暂缓执行,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许祖全、段群辉申请撤销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288号“香水城”3幢1单元1006室的签约备案(签约备案号:125522)号,该撤销暂缓执行。二、终结(2014)龙泉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