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为彩诉被告高致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为彩,高致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侯为彩,女,1977年1月2日生。被告高致帅,男,1974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为彩诉被告高致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