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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庆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月 来源:百度搜索“”